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条 海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CREDIT CONSTRUCTIONPROMOTINGASSOCIATION OFHAINAN缩写为:HCCPA)。

第二条本促进会是由省内相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促进会的宗旨致力于:促进海南信用建设,改善海南信用环境,加快海南信用经济和信用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商务厅。本促进会接受海南省整顿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

厅、海南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五条本促进 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信用

调研,研究行业信用政策,参与行业信用规划,为政府决策及海南信用立法提供参考,促进信用法制建设;2、在政府指导或授权下,促进征信和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服务市场;3、根据省政府信用建设要求,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信息支持;4、开展地区信用环境状况调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5、开展信用培训,为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信用观念和信用管理水平;6、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交流信用信息咨询、商务信用服务、行业信用评比等活动,为会员商贸经济合作提供信用支持;7、开展信用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整合政府部门、企事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编辑有关信用方面的教材和参考资料,编辑《信用海南》会刊,设立信用网站;8、发挥本促进会连接、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活动;9、积极开展信用产品(包括行生产品)和技术的研究,促进我省信用产业的发展;10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积极协助各行业部门制定信用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信用行业管理;11、与国内外相关研究咨询组织、社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开展信用考察访问,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国外市场;12、为企业、个人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咨询服务,开展信用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会员、行业合法权益;13、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或者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人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2、有加人本促进会的意愿;3、在本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人会的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凭会员证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3.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及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促进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3、 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 如有严重违规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促进会设会长一名,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并特聘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个人会员自然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每一单位一名会员代表。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促进会宗旨、业务方针、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及关系到本促进会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决定本促进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办理本促进会日常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罢免常务理事;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6、决定会员的人会或除名;7、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9、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促进 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2、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促进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促进会主要领导人,担任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签署本促进会对外制发的文件;2、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俜;3、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行使其职权;4、根据需要,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本促进会临时事宜,检查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促进会日常事务;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经会长同意后,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5、起草、制发本促进会的工作文件;6特别情况下,经请示会长同意,签署本促进会对外制发的文件;7、签署以秘书处名义对内制发的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促进会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促进会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长、秘书长据理事会授权的额度分别行使经费开支权。
第三十三条本促进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促进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促进会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经费状况及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促进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促进会终 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吸收与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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