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一项规范特区市场经济,依法治省的重要的好的而且很及时的政策措施。对于树立海南诚信文明形象,增创海南优势,加快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进一步改善海南省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政治与经济意义。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海南省人大于2004年2月28日颁布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南省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推出信用建设立法的省份。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有篇幅较长的专题论述,举国上下都在为信用中国而努力。值得肯定是,中央各部办委、各省市县相关厅局垂直管理的国家信用信息的建设已经初见成效,而且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积极作用,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守信企业和信用个人越来越多,他们不但得到社会的尊重,而且还得到金融、税务、海关、商检等等相关部门的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但是,中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育和形成之中,因此社会信用建设变得极其迫切和重要,此项建设非抓不可。海南建省办特区18年来,历经风风雨雨,虽然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由于受上世纪九十代初的股票和房地产的泡沫经济的影响,海南省被外界称为金融(信用)高风险区,严重制约了海南经济的发展。给了我们很深刻的信用缺失,所带来的尴尬和教训。
海南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历来很重视,建设和完善有效控制风险和更具透明度的信用体系,是推动海南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动力,信用体系一旦形成,将大大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促进社会资源高效、合理的分配,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效率和核心竞争力,维护海南经济不断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安全。
征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信用在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信息不对称”理论,导致经济主体失信的一一个重要客观原因是信息没有被充分公开和共享。征信工作正是通过科学、公正的方式、方法来客观描述当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信用信息公开来使当事主体自觉维护自身信用,进而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了公平竞争。
我省颁布“暂行规定”对征信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比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质检、食品医药监督等等信息充分利用和共享),提高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社会运行效率也大大提高了。对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征信工作的开展,由于信用信息的信息量巨大、时效性又强、安全性也要求高,离不开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为了避免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建立信用数据库的过程中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建议有实力的征信评估公司设立信用信息数据库,不能搞“皮包征信公司”。政府和部门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依法提供,不能因政府某个人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原因而造成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正性和征信评估报告的准确性。
信用评级工作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也是对征信评估公司的永远的考验,目前社会上有一股“评星、优、A”风正在漫延,甚至极个别的机构,只要给钱,什么都可以评。失去客观公正的原则,滑到失信甚至诈骗的地步,何信之有?,又怎取信于民呢?信用征信公司不信用,根据《暂行规定》,“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对象。直至淘汰出局,以维护征信评级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正常的信用评级工作对优化投资环境有三大帮助:1、为投资者提供各种信用风险信息,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以帮助投资者优化投资组合,实现投资安全,取得可靠收益。2、为筹资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信用评级一方面直接为投资者服务,另-方面又间接为筹资者服务。3、为金融监管提供资信信息,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
信用评级在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信用秩序有效的形成,推动金融工具创新乃至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议我省需要推动五个方面的信用建设:1、加快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的建设2、加快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3、加快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和以信用管理技术为基础的金融业内部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征信评估体系,并与社会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实现信用信息共享。4、加快以个人(家庭)资产为主体和以个人征信为基础的个人(家庭)资信管理体系的建设。5、加快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要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各自的定位。政府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政府不能代替市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由政府或其附属机构开办,而应由民间开办,并以市场化模式运行。
考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监管难以到位,市场准人过于宽松,存在的金融风险相当大,特别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银行的全部信贷风险,一一 日出现风险,其后果不堪设想。更让人忧虑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人牵头,也无人监管,如征信公司、信用管理服务公司、信贷登记系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没有一套统一的市场准人制度,想怎么设就怎么设,其业务范围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无人过问,也无法可依,整个处在一种无序和自发的状况。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监管部门,对现有信用行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暂行规定”虽然已经意识到要设立一个机构一海南省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但是主体不明确,为了加快我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建议在现“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在不增加人员编织和机构编织的情况下,再增挂块牌子一 海南省信用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信用监管办。专司我省信用业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履行好“信用球场上裁判员”的职责。
(作者童石军:全国政协委员、时任海南省总商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