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于2004年2月28日通过《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人大作出的关于信用建设的决定,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纲领性文件。《决定》出台后,省政府极为重视,省长办公会上决定制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也推进信用建设方面作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
去年11月,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决定的专题报告,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就近两年来我省信用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看到,近两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都积极行动起来,已在贯彻落实《决定》的一些重点工作和局部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省信息产业局承担建设的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系统,现已完成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多方式查询系统和11个政府部门信用业务交换接口系统的开发,建成了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发布平台和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政务监管两个平台并已挂网试运行。由人行海口支行牵头建立的“一网为主、多网互补”,涵盖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海南省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已初步形成。省政府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如旅游、质监)在筹划和加强本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卓有成效,同时以深化行政改革、清偿政府拖欠债务、建设法治政府为着力点,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自身信用行为,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高了政府公信力。- -些行业协会在省人大《决定》的号召下行动起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以倡导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的重大举措,必将有力地推动全省信用建设。
可以说,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努力,目前我省的信用建设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条件。信用和诚信作为大众文化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逐步形成。但就总体而言,我省整体信用水平仍然较低,信用建设就全局而言尚未取得全面和重大的实质性进展,局部地区、部分进行信用缺失、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仍然突出。统一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建设相对缓慢;征信和信息利用尚未有效开展,特别是部门、行业间的信息事例与共享还未全面实现;信用市场有待培育,信用评估评级缺乏统一的标准,评估评级活动较为混乱;国家机关引导和示范作用还未完全到位,守信获益和失信受损的机制尚未形成等。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要求,与党中央提出的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我们既要对搞好信用建设充满信心,又不能过高做计已取得的成绩,必须进一步增强 紧迫感,加快信用建设步伐,为实现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当前应着力把握以下六个关键环节,把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推向深人:
1、加强对信用建设的统一领导、监管和统筹规划。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使之有效动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各有关方面都态度积极,密
切协作,合力攻关,才能做好。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初创阶段,政府推动的作用至关重要。省人大《决定》要求,省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信用建设的组强领导和统一规划, 确定信用建设的监管机构,明确分工,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设立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在解决信用建设的统一组织和监管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一步,下一步应针对目前各部门、各行业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将社会信用体系各个基本组成部分作为“一盘棋”来加以统筹规划,尽快制定全省信用建设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限期实施。健全政府领导和协调信用建设的机制,充实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的工作力量,保证其工作条件,使之正常运转起来,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某些信用综合监管机构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提交省政府及时决策。
2、加速建立全省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决定》要求建立全省统一、规范、公开的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由公共征信机构建立涵盖个人、企业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据了解,目前我省除银行、税务、社保、海关、工商、质监、信息产业等部门大体具备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网络条件外,不少单位信息化建设投人不足,内部网络不健全,无法向统-平台直接提供数据资料。有些部门还没有开发建设网络系统,仍处在人工采集信息状态。按照省人大《决定》有关“信息数据库等公共性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由省人民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规定,省政府在发动企业承建信息网络的同时,对各部门的信息平台建设和全省统一的平台建设及其他重点信用网络系统的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性投人,尽早形成有分有合的完整信用信息网络框架。应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平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3、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及披露的工作机制。征信是信用建设各个环节工作的前提。按暂行规定设立的海南省公共征信机构,负责征集公共信用信息。但从我省征信和信息利用的情况来看,信息征集十分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已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资源,因部门职能活动而人为割裂,制约了跨部门整合;未掌握的信息,因缺乏有效的协调,没有充分利用各自信息采集便利的优势和网络优势,合法地加以采集。一方面,各行业、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各自的基础数据库,广泛收集和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另-方面要依照规定及时提供给公共征信机构加以整合利用。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各有关单位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义务,对公共征信机构征集、整理有关单位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向社会直接采集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手段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便于操作。还应尽快制定有关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提交、整理、维护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公共征信机构向社会直接采集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工作规则以及征信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披露信用信息工作机制,规范和保障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等各个环节的协调运转。应通过协调关系、行政推动、授权运作等带有强制性的手段,将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及相关资源整合起来,尽早形成全省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4、积极培育信用建设的市场主体。解决信用问题,不能从计划经济的思路出发,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应当是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应当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
5、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其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凡是从事商业性质的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市场机制建立和运营,有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采取免检、免审的激励措施;对于有多项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则采取加强监管并不得将其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限制;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负责人还作出不得聘任为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规定,这都是必要和可行的,还应从各个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出发制定更多和更具体的激励和制裁措施。二是由金融、商业、社会服务机构及中介组织做出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而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三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让失信者- -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四是由司法部门作出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惩戒,形成全社会对不诚信行为的评价和监督氛围,达到规范诚信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目的。
6、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信情况的监督。发挥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的示范、导向作用,是搞好信用建设的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不讲信用可以任追 究制的规定予以追究;涉及犯前提和根本保障,为此,必须把这方面的监督工作提上日程,切实加强。
一是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控制举债的规模,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二是把信用状况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不讲信用可以不承担任何结果的状况。三是把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诚实守信的情况载人相关档案,对不守信用的,视情节给子不同方式的组织处理。四是注意发现和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守信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凡违反党纪政纪的,坚决给予纪律处分,或按有关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予以追究;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依照规定,严肃追究不守信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文系省人大研究室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2月24日举办座谈会上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