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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我省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

   

《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章的发布和施行,是我省信用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好、实施好《暂行规定),是当前依法推进我省信用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制定和施行《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信用制度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信用制度建设不但是建设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关。一个缺失诚信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推进信用建设,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道德约束,更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信用制度,才具有最强的约束力,才最有可能得到遵循和落实。近年来,海南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建设,把信用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大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对我省信用建设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性文件。2005年12月7日,省政府从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省第一个规范信用建设的政府规章。
  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省人大加强信用建设决定的重要步骤,它的出台使我省信用建设基本有法可依。《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内容比较全面,也比较原则。要贯彻落实这个《决定》,需要制定配套的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就是省政府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省人大加强信用建设决定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具体成果,也是我省在信用制度方面的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文件。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暂行规定》可以说是在没有严格意义的上立法的情况下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开始纳人法制轨道。
   《暂行规定》确立了比较切实可行的征信、信用评估制度和规:则,必将加快推进我省的信用建设。征信是整个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环节,信用评估是产生信用产品的主要环节。设计什么样的征信、信用评估制度和规则,直接关系到整个信用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暂行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审查部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信用评估机构、被征信人和被评估人的意见。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许前飞同志还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专门的座谈会,征询中央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家的意见。这个规章可以说凝聚了许多相关人士的智慧,是从我省现阶段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其中确立的制度和规则比较科学合理可众 =性和操作性都较强。
  《暂行规定》的施行必将有力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省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就包括市场活动中的诚信问题。因不诚信引发的纠纷,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通过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我省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将会更加准确、完整和有效,信用评估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将会更加真实、更有价值和更让人信赖,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也将会逐步建立。这样,就能够使海南的金融生态得到大的改善,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大的改善,使整个投资环境得到大的改善,进而促进经济发展。随着诚信机制的形成,海南社会也将会更加和谐。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一是规范内容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出台的信用方面的规章,内容一般比较单一,有的专门规范个人信用管理,有的专门规范企业信用管理;有的专门规范征信,有的专门规范信用评估;有的专门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布。《暂行规定》分为“总则”、“征信” 、“信用评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与异议处理”、“鼓励与惩戒”和“附则”6章共61条,对社会信用服务及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内容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既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也涉及企业信用信息,同时还规定了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行政措施,从而将更多的信用管理内容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规定设立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增强其权威性,有利于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目前有多个政府部门都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有关信用工作实施管理。在《暂行规定》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普遍认为,应当确定-一个综合监管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端。《暂行规定》因此规定:省政府设立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政府还决定: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正式成立前,由省政府金融办公室行使其职责。《暂行规定》还规定:对征信和信用评估方面的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实施。这些规定,使得我省的信用综合监管机构不但有较高的权威性,也有必要的买权,更加便于协调有关事务和实施有效的统一管理。
   三是规定设立公共征信机构,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促进建立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有效的信用信息不仅必须是准确的,而且必须是完整的。比如一个企业还贷情况很好,但却拖欠了大笔的水电费,如果他的信用记录上只有还贷的情况,那么据此对它的诚信情况作出的判断就不会是正确的。这说明信息的完整性决定信息的有效性。目前大量的、主要的信用信息,分散掌握在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手中,“彼此分割、相互封锁”的情况比较严重。即便是人民银行这样的机构,目前能够采集到的信用信息数据也仍然是不够完整的,一般的中介机构要完整地采集信用信息会更加困难。这种状况造成的主要问题,就难以形成准确、完整、有效的信用,采取什么样的征信发展模式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暂行规定》制定过程中研究、论证的重点。最后形成的共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是比较适当的选择。只有通过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才能有效归集和事例分散在各部门、各机构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因此,《暂行规定》把海南省公共征信机构的职责规定为: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涵盖个人、企业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信息互联和共享,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规定,本省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的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共征信机构,由其负责整理和维护。
   四是合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披露,往往会与被征信人、被评估人的意愿和利益发生冲突。如何平衡这方面的利益冲突,是《暂行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不需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因为这样做成本太大,难以操作,无法批量采集信用信息。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利于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会激化征信与被征信人意愿的冲突。为平衡征信活动中各方的利益,《暂行规定》对不同的征信主体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征信原则和规则。基本规则是: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实行严格限制,以“同意方可采集"为原则;对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则基本放开,以“自由采集’’为原则。考虑到公共征信机构征集公共信用信息与一般的社会征信行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公共征信机构征集、整理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可不需征得被征信人的书面同意。《暂行规定》还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和禁止使用的采集方式,并对信用信息管理、披露与异议处理作了比较严格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和降低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对被征信人、被评估人利益的损害。
   五是规范和引导信用评估活动,让信用评估机构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虚假评估、不实评估等不诚信的信用评估活动,会误导社会公众,同时也会严重损害信用服务业的形象和声誉。《暂行规定》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强对信用评估活动的规范,在信息核实、评估报告的出具以及评估收费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信用评估机构设立方面,《暂行规定》规定了设立条件。但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信用评估业的特点,《暂行规定》没有规定信用评估机构设立的前置性审批,只规定了设立后的备案。评估机构确定和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标准,建立什么样的评价体系,谁的更科学,,这也是信用评估机构相互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暂行规定》没有规定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估机构谁能在竞争中胜出,关键看谁能提供更好、更经得起检验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它们的命运应由市场决定。
   六是规定加强信用审核、推进信用评估产品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行政措施。按照《暂行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指导,提倡、鼓励和促进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组织、进行信贷和产品推介活动、招商活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选择服务商合作者时,要严格审查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根据需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报告,并优先安排或者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个人。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其实行一-定范围和期限的免检、免审;对有多项失信和违法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列为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并不得将其列人各类免检、免审范围。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者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负责人,自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事件终了之日起5年内,不得聘任为本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
  《暂行规定》作为我省第一一个规范信用活动和管理的政府规章,有些内容还有待今后完善,比如商业征信机构的设立问题。如果国家今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信用评估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前置性审批,我省的有关规定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三、实施《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一是尽快完成公共征信机构

一是尽快完成公共征信机构的组建。这项工作涉及公共征信机构的组织形式如何确定、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如何建立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需要人民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公共征信机构的建立,对我省信用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应当抓紧完成并投入运作。
二是尽快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交、整理、维护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在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主持协调下,有关方面和部门对信息归集问题已达成初步的共识,但还要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形成具体的制度、标准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保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做好信用评估机构的备案,加强事后监督和日常监督。2006年3月1日前已依法登记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在2006年3月30日前向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信用评估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要配合做好对征信和信用评估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处理被征信人、被评估人的投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维护信用服务活动秩序。
  四、抓好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措施的落实。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要加强信用审核和推进信用评估产品使用工作,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具体措施。省信用综合监管机构和省法制机构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处理。(本文系省法制办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2月24日举办座谈会上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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