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银监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全社会资金配置的枢纽。金融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海南金融的主力军,为此,银行业机构必须坚持稳健审慎经营,严格风险管理,控制内部和外部可能产生的各类信用风险。海南省人大颁布的《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表明海南省委、省政府建立诚实守信,守法守规经营环境,建立和谐社会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从制度上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审慎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着重解决市场经营环境中信用缺失问题。
一、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共建良好信用环境
加强信用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海南省综合竞争力、塑造诚信文明形象的重要途径之一。信用建设的良好治理,关乎海南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社会信用建设是一一个综合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各个部门和方面。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有关信用建设的正确决定,相关部门必须紧密合作,齐抓共管。一是协调各个信用信息提供管理部门采集,规范信息采集行为,形成征信合力。进一步完善海南公共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的建设,扩大信用信息资源采集覆盖面,保证征信全面、真实、正确。二是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行使政府职能,加大行政管理力度,依法遵规有效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各类经营活动,惩诫失信行为。只有依靠政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部门、企业的力量,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齐心协力,征信系统才能快速、高效建立,为海南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二、建立银行业诚信经营机制,促进相关机构信用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用建设重要部门之一,应加强管理,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海南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各银行业机构要采取各种手段,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机制和制度,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树立信誉,占领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重视银行信用建设,并促进和推动相关客户信用建设。
(一)夯实信用基础,狠抓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从机制和制度上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抗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健全资本审慎经营制度,认真执行五级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二是防范和处置风险,堵塞失信漏洞。继续坚持“双降”工作不偏离、决心不动摇、力度不减弱。根据资产质量分类,增强不良贷款管理,严抓不良反弹,抓核销,巩固改革和财务重组成果。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加强贷款贷前贷中、贷后流程管理,落实授信尽职制度,做好案件防范工作,提高新增贷款质量。严格损失拨备核销制度,加强已核销贷款的管理.积极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通过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坚定存款人和客户对银行业机构信心。
(二)提高服务质量,增强自身和支持经济发展能力。
一是 紧密联系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不断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工具,巩固已有业务项目,拓展新型服务项目,满足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要求。二是严格授信和服务条款的履约,提高服务质量。依照法规制度,严格授信和服务项目管理,完善合同约定条款,切实执行履约责任。三是广泛利用征信系统和信用中介,增强客户信用评定的准确性,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并以此推动征信系统和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建设。准确提供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维护征信系统数据的正确性、公正性;严格选择信用中介机构,严禁不守信信用中介机构涉及银行业经营业务。四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守法守信意识。
三、加强监管,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形象
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银行业机构加强管理,协调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争取解决影响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群众满意工程。
一是严格机构市场和高管准人和退出。依法对银行业机构市场准人和高管进行审核,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高管严禁进入银行业,对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未诚实守信的银行业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违规违纪,严重损害银行信誉,侵害国有资产和银行利益的高管和金融从业人员,坚决清理出银行业机构,取消一定年限任职资格或终身银行业任职资格。二是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促守法守信经营。海南银监局将充分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窗口指导、监管谈话、举报核查等手段,并不断创新和完善,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实现银行业机构的稳健健康发展,树立银行业信誉至上的形象。三是推动海南银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同业服务公约、商定服务行为标准、协商服务定价、甄选信用中介、联合制裁逃废债失信客户探讨银团授信和共赢互利业务合作。四是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联系和协调,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获得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处置金融风险,消除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的一切失信行为,维护银行业机构利益和保护广大群众及客户利益,切实维护海南区域金融稳定。
四、对执行《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一)依照《暂行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信用评估等信用中介的清理,对提供虚假报告,损害银行业机构利益的信用中介实施市场退出,确保信用中介机构的各类评估准确、公正,有建设性,保障使用信用评估开展业务的银行业机构利益。
(二)海南省公共征信系统,涉及部门广泛,海南省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从数据收集、加工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征信系统数据库的全面、完整、准确、公正等功能,保障利用征信信息决策的科学性。
(本文系海南银 监局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06年2月24日举办座谈会上的供稿。)